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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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局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
      表揚錄影帶。
(二)編印人力創新獎得獎專輯及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及創新實績刊登於本局相關網站。並透過本局及執行單位藉
      由電子及平面媒體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透過評審過程,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
      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並獲本局在職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者,得依
      相關計畫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六)獎助上年度得獎者或其代表赴國外參加人力資源培育與發展國際研
      討會(如美國訓練與發展協會(簡稱 ASTD )舉行之國際研討會)
      。如為擔任演講或發表論文者,定額獎助最高新臺幣六萬元整;如
      僅參加研討會者,定額獎勵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整。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