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仲裁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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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仲裁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勞工集體申請者,仲裁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其他仲裁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補助之。但補助之總額,個別申請者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集體申請或為集體申請者,不得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補助之仲裁費用,在仲裁庭於仲裁判斷中命雇主或雇主團體負
    擔仲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或勞工因聲請撤回仲裁得請求退還仲裁費時
    ,勞工應將所得請求雇主負擔或所得請求退還之額數,退還本會。本
    會於勞工申請補助時,得命其出具退還之切結書。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其他仲裁必要費用係指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
    費用規則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所列之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