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之訓練對象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欲從事觀光產業之 在職者及非在職者(包括本國籍、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 工作證,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申請單位應依所提訓練計畫之培訓目的,於所提申請書上載明培訓對 象之條件及錄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