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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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訓練對象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欲從事觀光產業之
    在職者及非在職者(包括本國籍、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
    工作證,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申請單位應依所提訓練計畫之培訓目的,於所提申請書上載明培訓對
    象之條件及錄訓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