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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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經費之補助,經依下列各款評估後,核
    予補助: 
(一)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自籌款比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