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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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及醫師,應申請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
    業傷病通報者,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網絡醫院:領有開業執照,且由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執業
      醫師,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服務於認可醫療機構及網絡醫院以外,領有開業
      執照之醫療機構且具執業執照之醫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