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5
五、推薦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推薦方式:
      1.各分署之參選人,由各分署提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薦;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分署委託辦理職業重建服務單位之參選人
        ,由單位提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分署推薦;其他地方政
        府或轄內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機構團體之參選人,由所
        屬機構提名向地方政府推薦。
      2.參選人以實際工作單位為提名推薦單位,每一單位之推薦名額以
        二人為限。但參選資深敬業獎及特殊貢獻獎選拔者,不以實際工
        作單位提名推薦為限。
      3.參選人每屆僅能被推薦參與一種類別,且獲頒表揚者,不得再參
        選各該類別,但以不同專業人員資格,參選服務績優獎者及本計
        畫生效前曾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檢附文件:
      1.參選人推薦表及簡歷表(如附表一與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二與附表
        二之一,一律以 A4 格式,打字載明參選人之優良或敬業事蹟、
        創新作法、工作表現或特殊貢獻)。
      2.參選人之事蹟佐證資料(應含個案服務紀錄)或照片(請黏貼於
        A4  紙張)。
      3.推薦資料(含電子檔光碟)應於推薦時間內以掛號函送(以郵戳
        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參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