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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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使用期限。
(二)「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