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 5 條
災區失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
核發僱用獎勵資格證明:
一、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之證明。
二、目前無工作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災區失業者因情況急迫或因故無法提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證明文件者,
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