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
)所提之臨時性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
執行計畫。
前項臨時性工作計畫,其內容以辦理颱風災區重建相關工作為原則;其執
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輔導原住民團體提出臨時性工作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