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5
五、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輔導及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度: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三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輔導或補助案件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
    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支應經
    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輔導及補助之預算,如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或一百零三
    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
    ;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則終止輔導及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