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 5 條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