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5 條
創業者申請本貸款,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
    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