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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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如下: 
(一)第一類障別: 
      1.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
        障礙、顏面損傷、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2.輕度之視覺障礙。
(二)第二類障別: 
      1.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
        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不含聽、語障合
        併)、其他障別。
      2.中、重度之視覺障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