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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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即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