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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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所稱大型事業機構及中小型事業機構歸類如下: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其行業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
      及土石採取業,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八千萬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歸類為中小型事業機構。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
      (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歸類為中小型事業機構。
(三)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
      、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歸類為中小型事業機構;教學醫院歸類
      為大型事業機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指於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
    之前一個會計年度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