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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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補助最低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元,每日最高以工作八小時,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日為原
      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二萬九千
      七百元或三萬四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
      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諮詢陪伴費用:出席費及差旅費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
      銷應行注意事項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補助期間最長自核定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