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改善安全衛生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5
五、申請補助者對於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時,應購置經型式檢定合格
    、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經費補
    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佐證。
    依前項規定加裝安全裝置之電焊機、升降機、起重機、堆高機者,於
    申請經費補助時,應另檢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或取得使用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