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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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號郵件、
    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或
    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