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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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接獲事業單位申請時,應於收件日起七日內送請本部勞動及職業
    安全衛生研究所交付工作小組審議;工作小組審議時,得邀申請人列
    席說明;認有資料不足或相關疑義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資料或
    提出說明;工作小組作成妥適性結論時,應向本部提出具體建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