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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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經費來源為公務預算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
    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
    理轉銷呆帳,不適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