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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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如下:
(一)補助地方經費比率為年度歲出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百分之十
      至十五。
(二)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
      動力、失業及外國人在臺工作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地方政府,依實
      際需求核定額度。
(三)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之各項目編製比率如下:
      1.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為原
        則。
      2.提升勞工福祉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
      3.外國人工作管理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為原則。但配合本部辦理外國人工作管理相關指定計畫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經費分配比率,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後,得於總分配額度
    百分之十範圍內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