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如下:
(一)補助地方經費比率為年度歲出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百分之十
至十五。
(二)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
動力、失業及外國人在臺工作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地方政府,依實
際需求核定額度。
(三)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之各項目編製比率如下:
1.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為原
則。
2.提升勞工福祉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
3.外國人工作管理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為原則。但配合本部辦理外國人工作管理相關指定計畫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經費分配比率,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後,得於總分配額度
百分之十範圍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