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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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以五十一名為原則,其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二)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三)工會領袖組五名。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