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5
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至多十二名。但經出席決審會議成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傑出個案獎件數不列入前項所定名額計算,每年表揚名額至多十名。
    但經出席決審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