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及增訂第 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 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