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5 條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
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或死亡,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
扶助時,不受前項有關資力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