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1:36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前,經解除職 務之仲裁委員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所選任者,應聽取該當事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