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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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復工計畫書應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二)申請日期。
(三)停工範圍。
(四)被停工之原因。
(五)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
(六)為重大職業災害而致停工者,應載明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
    前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災害發生經過。
(二)災害原因分析。
(三)安全衛生管理、現場機械設備與作業流程改善及其他與肇災有關之
      安全衛生管理之災害改善對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