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第 5 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
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
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
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
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