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
助:
(一)申請截止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能提出失業
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保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
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後,再度就業又離
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
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