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青年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 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投保部分工時經資格認定者,於資格認定後 失業,且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原認定之資格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