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度補助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特色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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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及範圍:
(一)每一防治中心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必要時,本會得
      調整之。人事費之申請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費用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因發展特色服務之相
      關防治技術,包含設備租賃、檢驗材料、人事聘用或重建服務,如
      職能評估、心理諮詢等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