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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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屬本規則第
    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之社會福利事業性質,於山坡地範圍設置時,申
    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符合本要點規
    定而核准者,得免受興辦事業計畫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