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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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必
      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識別證佩戴方式不拘,如依試題規定
      須於測試時協助處理機具設備者,佩戴方式以不影響人身安全為主
      。
(二)應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
      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關閉,並且不得隨身攜帶。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向應檢人說明:
      1.機具設備及材料。
      2.提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及材料等。
      3.預留應檢人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間,並請應檢人確認場地及機
        具設備與材料無誤後,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疑義應請應檢人當場
        提出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應檢人不得再提出疑義。
      4.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能性提
        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