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 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 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其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 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