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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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
    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
    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其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
    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