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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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颱風
    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
    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
    風大雨致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
    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
    停止外勤作業、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其他必要
    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
    作業。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
    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提供安全之外勤交通工具
    及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
    指派單參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