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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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地方政府年度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自行負擔費用收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
      請及轉發等相關事宜。
(三)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四)配合本署 TIMS 系統,辦理各項資料填報作業。
(五)依地方政府契約書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