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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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至一百零三年三
    月十三日,向本部提報試辦計畫書,以郵戳為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