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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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移送行政執行:
(一)應負擔者經催收後,逾期債權金額未滿一千元。
(二)應負擔者經催收後,逾期債權金額未滿五千元,且已關廠、歇業、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死亡或他遷不明。
(三)應負擔者經催收後,逾期債權金額未滿五千元,且行政執行不敷律
      師公費、執行費支出或顯無實益。
(四)應負擔者死亡,未遺有財產,且查無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應負擔者已清算完結。
(六)應負擔者受破產宣告、受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或經裁定重
      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