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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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進行審查,並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充最近一年
    年度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等必要相關文件供審核
    ,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位到會說明。
    申請單位屆期未提供前項必要相關文件者,視為未申請。
    本署應於申請單位辦理活動前完成核定。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署核定後變更者,應即以書面(含
    變更證明)通知本署,並經核定後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