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5
五、機構應建立外部輔導機制,適時聘用外部督導,以協助預防並察覺機
    構內疑似性侵害及相關事件,並協助事件之評估及處遇工作。 
    機構無外聘督導者,主管機關應適時提供相關資源,必要時得提供專
    業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