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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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經銷商就業服務及措施項目如下:
(一)辦理計畫說明會、就業促進研習、座談或宣導等相關活動,協助經
      銷商瞭解產業趨勢、就業或轉業準備、掌握就業市場資訊、建立職
      業觀念、增進自我認知與求職面試技巧等。
(二)結合轄內就業服務資源,提供就業資訊與就業媒合。
(三)提供創業所需之法律、行銷、財務、市場分析及風險評估等諮詢與
      輔導服務。
(四)依就業市場及經銷商需求規劃或結合轄內職業訓練資源,協助提升
      就業技能。
(五)補助參與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之輔導津貼。
(六)依個別需求,轉請社政、醫政等單位,提供相關照顧或福利機構接
      受職業陶冶與作業等服務。
(七)其他協助經銷商就業、轉業相關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