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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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得視需要,依所在地分署通知期限內,檢具附件二及附件三
    申請表(併電子檔)備函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