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優良學程獎勵實施作業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5
五、受評單位補充佐證文件:
(一)受評單位得補充學程推動情形優良之佐證資料,例如:學程具促進
      就業之成效及非勞保系統可勾稽之參訓學生就業事證或其它佐證資
      料等,應於本署通知之期限內函送本署指定單位。
(二)受評單位所送資料若有不全者,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作業,
      逾期則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