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節以上之專業課程,補
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
應安排十節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且補
助經費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
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學者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外聘講師授
課時數應占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意外事故保險費一
千元,每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三)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補助項目及標準:
1.講師鐘點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
,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
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每人每餐最高一百二十元(早餐限有住宿者)。
7.茶點費:每人次每日最高一百元,時間為半日者,不予補助。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總和百分
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