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
不得超過三十人。
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
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