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5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
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