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研究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提案表(附表 一),經其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綜合規劃組彙辦。綜合規劃組得 依各提案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或由本署自行研究 評審小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簽請署長核定後,函知各提案 單位(個人)進行研究。 臨時性研究計畫,得專案簽陳核定後進行研究,並依限提出研究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