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標準: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
高補助九成,自籌款至少為一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
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自籌款至少為二成,並以該項目最高
補助額度為上限。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
費最高補助七成,自籌款至少為三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
上限。
(四)接受本部當年度「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
導者,核予補助經費時得增加一成補助款,並以申請補助項目之最
高補助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