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5
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任務:
(一)本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適時開發身心障礙者適訓職類,並依求職、求才雙方需求,規劃
        多元化職業訓練方案與管道。
      4.預算編列及管理事宜。
      5.整體計畫之審查、核定、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效檢討
        等事宜。
      6.其他相關事項。
(二)分署:
      1.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2.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3.轄區內計畫之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4.申請計畫初審與計畫修正審核、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5.擔任地方政府職業訓練業務訪視之訪視委員。
      6.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項。
      7.函送地方政府人員僱用名冊至本署備查。
      8.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