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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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執行金額超過本計畫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標準之部份,由
    地方政府自籌。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辦理之計畫,其補助經費額度及
    比率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