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推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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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應就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按月調查諮詢
    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應進用數及進用情形,並回報分署。未依法進用單
    位由地方政府予以行政指導並通知改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